利用收款二维码转移毒资,从中获取好处费2000余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洗钱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梁某在检察机关退赃的人民币6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多次向袁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渐与袁某熟识。2022年5月,袁某提出想要梁某提供账户帮忙收款,梁某向袁某提供微信号和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梁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接受毒资,并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梁某从中获取好处费2000余元。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梁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多次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接收、转移毒品犯罪所得4200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对其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湘东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后,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萍乡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昂 文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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