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周某违反工作程序并违规向客户介绍中介机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约定若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受到1次书面警告后365天内又受到1次书面警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要求客户提交的数据导出类资料应为原始导出资料,不得修改、删减、筛选、格式另存等,并要求业务人员本人操作或本人现场见证操作。
周某办理贷款业务时向客户介绍贷款中介公司并协助欺骗客户,致客户误认为需要支付放贷手续费,被书面警告。此后,周某违反业务操作流程,未本人直接导出或本人现场见证客户导出相关数据,其部分客户提交的表格文件存在修改痕迹,又被书面警告。该公司遂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周某公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周某作为信贷员,忠信、勤勉工作以维护公司良好声誉系其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但周某违反工作程序并违规向客户介绍中介机构,两次受到书面警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刘洋 向琦琦)
法官提醒
忠信、勤勉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和谐的劳动关应构建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亦负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忠诚义务,这也是劳动合同的本质要求。劳动者悖于善良风俗,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理应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利后果。
本案中,法院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警醒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忠信、勤勉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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