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检察机关深入审查、依法抗诉,近日,崔某的养殖场赔偿款发放到位。这起困扰他5年之久,经历多次诉讼的行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这个养殖场是我们全家的心血,被强拆后,漫长的维权路把我们全家都拖垮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来检察院申请监督已经是我最后的希望了。”2020年11月的一天,崔某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激动地说。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到崔某的养殖场、镇政府、自然资源局走访调查,同相关人员深入沟通案件情况。同时,调取案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及法院各环节的大量卷宗,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审查。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2018年6月,郑州市某自然资源局以崔某经营的养殖场违法占地为由作出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并向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崔某却称在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尚未作出时,其养殖场已被镇政府强拆。
到底是执行裁定作出在前,还是强拆在前?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检察官与办案小组成员加班加点阅卷梳理案情,按照历次法律文书作出的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绘制了详细的诉讼流程图,并仔细分析研判。
经过对案情与诉讼流程图加以比对,检察官发现,2018年7月,镇政府在没有相关拆迁手续和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对崔某的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同年9月,崔某才收到法院准予对养殖场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定。2019年3月,崔某诉至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在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后,郑州市中级法院最终于2020年9月判决撤销了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与某自然资源局诉讼期间,崔某于2019年6月向辖区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希望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年12月,辖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崔某又于2020年10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此时,由于送达文书时间延迟及法官不同等因素,承办法官并不知晓2020年9月法院已判决撤销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镇政府对案涉建筑物的拆除行为已被其他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生效裁定确认合法。因此,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否定之前,案涉行政行为已受生效裁判的羁束,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遂再次驳回了崔某的起诉。
此时,崔某已穷尽法院救济途径,无奈之下,于2020年11月来到高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捋清案件的前因后果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镇政府对崔某养殖场的强拆行为确系违法,法院的判决确属不当。
2021年10月,高新区检察院以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请郑州市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2年3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养殖场的强拆行为违法,但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养殖场的强拆行为违法。(李濯清 刘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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