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合法的理由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行为必须纠正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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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电子器材厂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都规定每月5日为发薪日。可是,1996年11月16日职工还没有领到工资,职工纷纷...
案例:
某电子器材厂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都规定每月5日为发薪日。可是,1996年11月16日职工还没有领到工资,职工纷纷到厂劳资科询问。劳资科说,厂长通知暂不发放这个月的工资,因厂里决定买几台空调和一辆大轿车,改善会议室条件和职工上下班班车问题。马某等16名职工因领不到工资,生活遇到一定困难,找厂长索要工资,并指出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而厂长则认为拖欠工资是有理由的。职工在多次要求得不到工资的情况下,委派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厂立即向职工发放了当月工资。?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明显的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项作出了明确界定,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当企业未能在规定的发薪日支付职工工资时,区别企业是否拖欠了职工工资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正当理由。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非正当理由,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又作出了规定。该文件指出,无故拖欠不包括: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间内不在发薪日支付职工工资,其理由正当,属于合法拖欠;其余均为不正当理由,属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厂长以购买空调和大轿车改善劳动条件及解决职工上下班困难为理由延发职工工资,显然不属应排除的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两种情况。厂长的用意是好的,但应从其他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而不能用一种侵犯职工权益的办法来解决职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