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6000元。
张某因热爱旅游,在还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就骑着摩托车与朋友一同到郊区骑行。途中,一行人到餐馆休息就餐,张某主动要求喝点酒助助兴,并称已做过“攻略”,这段路不会有交警查车查证。饭后,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17时,医务人员抽取张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不法事实,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慧敏)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