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之间相互转账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条,也未备注用途或附情况说明,一方主张系借贷,另一方主张系处理合伙事务转账,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曾是朋友且二人共同经营劳保用品。双方之间自2012年起即存在多次、大额的互相转账。原告王某诉称,自2018年起,陈某先后向其借款,现仍有80余万元未偿还,并提供银行、微信转账明细和记录,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其借款及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王某提供的是自2018年至起诉之日的转款记录,但双方之间自2012年认识后即存在大量互相转账。相互折抵后,应是王某欠其钱,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王某主张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款项已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王某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是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陈某亦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互相转账,此时王某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另外,王某与陈某共同经营且自2012年起就互相转账,王某仅对2018年以后的转账提起诉讼并不能反映出双方之间真实的经济关系。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惠婷 高萧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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