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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建与上海华盛公司5500万元联合开发房产案

  福建三建与上海华盛公司5500万元联合开发房产案  福建三建公司胜诉  1994年,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与上海华...
  福建三建与上海华盛公司5500万元联合开发房产

  福建三建公司胜诉

  1994年,福建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与上海华盛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签订《行南小区普乐新村联合开发协议》,协议开发坐落在闵行区梅陇镇行南村、占地面积为117.336亩的土地,建造多层房屋,协议约定了福建三建以资金作为投资,华盛公司负责解决基地前期开发、动迁、三通一平、后期配套工作,以及双方的利益分配。协议签订后,福建三建向华盛公司支付了投资款总计3400多万。

  1995年,福建三建与华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华盛公司作为行南普乐新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将该小区的建设工程交福建三建承包。合同签订后,福建三建即进场施工,并垫付了2300多万的工程款。

  1997年,华盛公司、上海天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和案外人上海斯地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将该小区项目转让给了天鹰公司,并将土地使用权和有关的用地手续、地上建筑物转入天鹰公司名下。

  由于华盛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办理开发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变更手续,且拒绝支付福建三建垫付的巨额工程款,福建三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福建三建委托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于1999年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华盛公司,要求其返还3400多万投资款及相应的利息;并同时起诉华盛公司和天鹰公司,要求两家公司对福建三建垫付的2300多万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1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分别作出了判令华盛公司应返还福建三建3400多万的投资款,并承担该款50%的利息;和判令华盛公司和天鹰公司对2100多万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康达律师继续代理福建三建参加二审。2001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终,福建三建在两个案件中都取得了胜诉的结果,并挽回了5000多万的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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