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为赚“快钱”的刘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租赁仓库干起了“不法生意”。他从网上购买假冒的舒肤佳香皂、雕牌透明皂、雕牌增白皂、蓝月亮洗衣液、六神花露水、大宝SOD蜜等日化品,通过微信渠道销往重庆、四川等地,销售金额共计6.8万元。刘某网购的这些商品比正规产品进价低几倍,外包装与正品无异,香气也和正品没区别,一般消费者难以分辨真假。
同年5月,刘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抓获,现场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价值共计9.3万余元。涉案日化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随后,经沙坪坝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沙坪坝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某判处刑罚。
根据川渝两地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联合出台的《重庆四川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沙坪坝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将上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
今年5月9日,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重庆一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重庆一分院经研判后认为,刘某销售的假冒商品流入川渝日化用品市场,其违法行为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消委会办理该案给予支持。
检察机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联合调查后认为,刘某在明知购买的案涉日化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下,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侵害了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
在重庆一分院的支持下,7月25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6日,四川省消委会依据《工作规范》,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11月22日,这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本次诉讼予以支持。希望通过本案警示不法商家,进一步净化川渝消费环境。”重庆一分院承办检察官黎琳在法庭上表示。
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中国消费者》上刊登公开道歉信;自协议生效后,被告羁押状态解除之日起两年内,按两原告要求的方式和效果履行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义务;否则应支付6.8万元赔偿金用于两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消费品比较试验等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张博 刘传丽 羊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