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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病中将母亲推下楼致死,外婆诉请取消其继承权

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在发病时将母亲推下楼坠亡,其还能继承母亲的遗产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外婆状告外孙女的特...

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在发病时将母亲推下楼坠亡,其还能继承母亲的遗产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外婆状告外孙女的特殊遗产继承纠纷,该案最终以外婆吴某同意外孙女邵某分得其母三成存款结案。

顾某的女儿邵某2016年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服药。2023年3月的一天凌晨,邵某因琐事与顾某发生口角并殴打顾某。后邵某将顾某从七楼阳台推下,导致顾某坠楼死亡。事发后,崇川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对邵某进行强制医疗。

顾某的母亲吴某与邵某都是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顾某生前未设立遗嘱,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顾某40万元的银行存款。吴某认为,邵某故意杀害顾某,根据法律规定其已丧失继承权,无权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痛失爱女、白发人送黑发人,其作为老年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该得到保障和维护。而邵某虽是将母亲推下楼摔死的罪魁祸首,但其行为本质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故意杀害”,邵某系精神病患者,和顾某相伴多年,生活一直倚赖顾某照料,邵某本人也无任何生活来源和生存技能,其亦属于法律所应保护的弱势群体。原告失去了女儿,被告也失去了母亲,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局,原、被告亦均为法律应该考虑并保障相关权益的对象。

据此,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经法院调解,这起极其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顾建兵 韩敏 古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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