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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装修效果拒付尾款

业主对装修质量和效果不满意,拒不支付装修尾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常某对装修款进行确认后,以施工方主张的价款过分高于市价,且在施...

业主对装修质量和效果不满意,拒不支付装修尾款,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常某对装修款进行确认后,以施工方主张的价款过分高于市价,且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拆除其店门、径行取走店内部分物品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拒不支付装修款尾款,被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认定常某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佐证,判令常某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向施工人员给付装修尾款1.2万元。

常某委托程某对一家小吃店进行装饰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中,双方通过社交账号或电话沟通施工、付款事宜。2023年6月,程某对小吃店一楼施工的部分施工工艺、工序等向常某作出说明,并主张该部分合计价款为22800元,常某予以确认。几日后,双方再次通过社交账号对空调及厨房灶台的施工工序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同时确认整个工程的总价款为26500元。后程某通过社交账号多次催告常某支付装修款,常某通过社交账号分几次支付程某装修款共计14500元。同年7月,程某再次电话联系常某催款,常某却辩称程某索要的款项过分高于市价,要求进行调整,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提交了与常某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常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程某主张的价款数额不合理,且主张程某于施工中损坏了其部分财产,要求扣除相应价款。经审查在案社交账号聊天记录,常某于6月某日收到程某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计算明细及总价款后并无异议,并于同日晚上承诺将会分期给付相应款项,经核算常某于当日晚上承诺分期付款的数额,以及此前常某已给付的款项数额,合计总数与程某主张的总价款数额完全一致,可见,常某对程某主张的款项数额并无异议。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其自愿作出的关于按照程某主张的26500元价款予以结算、给付的意思表示的拘束,即应全面履行其付款义务。常某的辩解未提举证据予以佐证,且程某不予认可,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请。(周瑞平 冯晶蕊 王丽娜)

法官说法

家装合同标的额低、工程量少,多采用口头合同,或者认为通过社交账号等方式沟通施工事宜也能反映相应施工过程,但这无法全面保护业主的权益,难以全面反映装修期间的全部关键节点,极易产生争议。实践中,确实存在诸多装修方在前期以低价手段诱导业主签约,后期在装修中再找借口让业主增项、增加装修价款的“套路”,不懂装修的业主若不提前预防,极易吃亏上当。因此,装修合同哪怕是小标的额的家装合同,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同时,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必须包含相关必要条款,特别是要求施工方提供价款明细和施工图纸,并对质量合格标准作明确的约定。装修图纸专业性较强,建议业主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士审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设计。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保持谨慎和理性,避免被感情和面子等因素影响判断。若无条件聘请监理,则应多去施工现场,监督装修方按图施工,严格管控增项,及时发现问题;严把装修材料、设备、家具、家电等进场验收关,发现与合同约定或施工图纸不符的立即要求更换;及时验收隐蔽工程,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坚决要求装修方整改、返工,同时,应高度重视竣工验收,最好请专业人士参与陪同业主验收,务必要验收合格后再入住、使用,否则,径直入住或自行使用即视为对装修成果验收合格,这可能会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时在诉讼中给自身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对于质量合格标准也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对业主方极为不利。即使法院判令装修方继续返修,也不利于将来裁判文书的执行,既费时也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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