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合同诈骗案中,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5万元。
2022年12月30日,被害企业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称他们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价值130万元的供货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收取65万元货款后,用其中的30万元从其他公司订购部分设备并交付给他们,之后便不再继续履约,甚至变更了联系方式。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1月13日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该案。
红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梳理案件时发现,该案是一起刑民交织的涉企案件,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及时为被害企业追赃挽损。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案情,就案件定性、侦查方向、取证重点达成一致。
经调查发现,孙某没有将收到的货款完全用于履约,而是用部分货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之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已完全没有履约能力。在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为企业追赃挽损作为重点,对孙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其社会关系也进行了深入了解,发现其无赔偿意愿、更无赔偿能力。鉴于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查扣,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所查扣的涉案财物几乎可以覆盖被害企业的全部损失。
今年1月18日,红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孙某起诉至红山区法院。经审理,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红山区检察院继续加大刑事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使涉案财物执行到位,确保打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3月18日,被害企业负责人向红山区检察院赠送锦旗,对检察机关帮助企业全额挽回损失表示感谢,同时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企业受到侵害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表示称赞。(沈静芳 李婧)
上一篇:打好三张“牌”整治村官腐败
下一篇:注册14家“空壳公司”为了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