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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咋全是现金支付的

不久前,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的一起农村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

不久前,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的一起农村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该案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再审改判被告莫一鸣不承担设备损失的赔偿责任。

私自出租集体土地

占“小便宜”跌了“大跟头”

“出租土地不仅收不到租金,还要倒贴35万元……”收到法院判决书的莫一鸣望着90多亩散布着枯草与沙砾的盐碱地追悔莫及。

莫一鸣是滨州市沾化区某村村民,2012年春,他和几位亲友一同成立了一家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包了周围几个村的一片盐碱地,专门从事生猪养殖。借猪肉价格上涨的东风,合作社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承包地的面积也扩大到了近200亩,引得很多人都想加入合作社。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猪肉价格连续多年下滑,加之管理、生产不规范,几经波折后,合作社陷入了停滞状态,猪舍撂荒数月。

2019年1月,莫一鸣以个人名义与另一名养殖户孙华强签订合同,以每年4万元的价格将合作社所租用的9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租给孙华强,租金纳入他的个人账户。

合同签订后,当孙华强陆续运来养殖所需的电器设备时,遭到了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强烈反对,他们对孙华强拒不接纳,对莫一鸣的转租行为也不认可。僵持两年后,孙华强将莫一鸣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租金并赔偿其前期付出的投资损失。

2021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莫一鸣无权处分,故其与孙华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莫一鸣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返还孙华强租金4万元,并另行赔偿孙华强添置电器设备造成的经济损失35万元。

原本只想占点“小便宜”,结果却跌了个“大跟头”。但莫一鸣认为,自己确实不应该以个人名义转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他可以退回已经收取的4万元租金,可法院判决他还需要赔偿孙华强35万元的设备损失,这让他难以接受。为此,他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损失赔偿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2022年6月,莫一鸣向滨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深入审查和充分研判后认为,这是一起三方都受损的纠纷:承租人孙华强租了土地却无法使用,出租人莫一鸣不仅拿不到租金还要赔偿承租人损失,合作社的利益也因法定代表人莫一鸣的行为而受到侵害,各方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如何解开这个案子的结?承办检察官走进了案涉土地。

通过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对接案涉当事人和设备供货公司、调取设备供货公司方缴税信息等,承办检察官的心里渐渐有了底——即便是莫一鸣存在合同缔约过失的重大过错,也应“罚”当其责。

莫一鸣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案涉土地的情况下,仍然与孙华强签订合同,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孙华强提交的关于赔偿35万元电器设备费的证据经不起推敲。根据孙华强的陈述和提交的购货合同、购买清单、相关收据,承办检察官先后走访了相关设备供货公司,并通过当地税务机关调取了该公司近5年来的缴税清单,反复与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多处疑点:孙华强陈述的“35万元的电器设备全部用现金购买”,明显与日常交易习惯相悖;供货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记不清相关合同情况”,并且作为一般纳税人在案涉交易前后并无大额纳税申报行为,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因为履行了与孙华强的购买合同而向其他生产厂家产生交易行为,无法印证其收到过孙华强的货款。

此外,孙华强在庭审中表示,“购买的设备在施工时用了一些、丢了一些,后来又当废铁卖了1万多元。”承办检察官在向一些养殖户询问时,得到的反馈是,养猪用的配电箱、大风机、变压器等设备通常经久耐用,长期不使用也不需要更换,且铜芯电缆即使卖废品,也不会只值那点钱,更何况这些设备中还包括水泥电线杆等坚固设备,在两年内就全部报废,也不符合常理。

2023年5月,在多方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检察院以案涉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法院再审改判

对设备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3年8月21日,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电器设备购货合同的履行及损失认定。鉴于起诉方孙华强提交的证据未包括转账记录、购货发票、运输凭证、设备材料现存放或安装等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亦未有资金来源、交易现场证人证言等相关佐证,且该主张有违一般的交易习惯,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华强购买了35万元的电器设备并实际支付相应货款,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应予采纳。

法院认为,综合案涉供货公司相关的调查材料,案涉电器购销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外,案涉购货合同所附清单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孙华强购买的材料包括配电箱、大风机、铜芯电缆、变压器等各类大件超重生产物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既不易损坏又具有较高的折旧价值。孙华强关于“将上述材料当废铁仅卖了1万多元”的陈述,不仅显示材料变卖价值与原价值相差较大,并且对于变卖交易过程及具体交易人员也无法明确;孙华强主张的“被盗损失”也未有相关的报警记录佐证,有违基本常理,实难令人信服,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于上述论证,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改判:判决莫一鸣只退还孙华强已付的4万元租金,对于35万元设备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场官司对我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随着再审判决的生效,让莫一鸣深感痛楚的这起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郭树合 谢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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