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的搜索结果,共7条

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

2016年12月,房某某、梁某某与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京某合伙企业)、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南京某合伙企业认购绍兴某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绍兴某合伙企业)新增出资1亿元,而绍兴某合伙企业作为江苏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对江苏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离职后索偿未支付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款被判支持

  原告赵某持离职协议,要求其原任职单位给付转让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款。被告公司辩称,鉴于原告依据离职协议起诉,故该案应属劳动...

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资金信托设立时,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金是信托财产;资金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

2020年“创新经济论坛”线上视频会议开幕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罗珊珊)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彭博有限合伙企业、英国国际战略研究所和南非曼德拉发展研究院共同举办的...

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高靖凯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后,大康公司决定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计划,设立小康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