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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认定标准“可识别性”的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应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对于已脱敏处理、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的信息,在使用中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泄露。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要旨  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

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

被他人冒用身份注册公司却无法撤销

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抗诉,对于蔡女士提起的两起撤销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

企业考核员工须严守法律红线

□ 本报记者  赵晨熙又到了年终岁末,很多企业开始将年终考核提上日程。对于员工来说,考核是职位晋升、个人收入待遇等参评的重要因素。...

拒交物业费,这些理由充分吗?

物业费,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向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收取的费用。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对于保障住宅小区生活品质...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 预计每年可为中外人员和企业节省办证费用3亿多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在我国生效,将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对于这一社会关...

强化专利保护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

核心阅读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