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如果请求肖像权保护的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特定自然人,则难以在该标识上形成依法应予保护,且归属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
光明网讯(孙满桃 巩银凯)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三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
“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提高产品质量,来提升‘乔丹体育’的品牌价值。”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副总经理、鞋业事业部总经理谢长...
在国外,很多球星的肖像或者身体的某个部位经常被相关企业设计为标志性的形象并进行版权登记或者注册为商标,例如乔丹的经典扣篮形象。当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
原标题:乔丹商标之争的启示 不久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对涉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
乔丹体育第25类"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
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