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黄海欣 李桂花近日,来自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的李某、房某等17名瑶族群众来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在上海市某地铁站内,15岁的中学生小李拉着行李箱乘坐自动上行扶梯时,因...
漫画/李晓军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5年、2018年后的第三次修改,也是妇女权益保...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近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第八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结果正式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注册商标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
今年以来,权益市场表现整体欠佳,投资者低迷的情绪给新基金产品的发行造成了困难,也给老基金产品带来了巨大的赎回压力。在此背景下,...
一、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 二、债权实现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影响社会公益设施的使用。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对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执行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用途,不能影响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