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公司系专利号为00818966.8、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恒生公司、生命能公司在其官网、有关展会上展示标有恒生公司注册商标的利伐沙班制剂及原料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住...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山德士公司...
【案情摘要】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好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6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0293.X。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一方为拥有近百年制药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佛慈公司);另一方为成立不到20年的制药企业,名为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佛慈公司)。二者字号均包含“佛慈”二字,且经营项目高度重合,因认为后者将其在先确权的“佛慈”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前者将后者诉至法院。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