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
【法规名称】 第39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港务局局长,作为签订“港务局2007年度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
【法规名称】 第4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港务局局长,作为签订“港务局2007年度消防系统保养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