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筑公司将项目分包给劳务公司,不认机械操作手为自家员工;有运输公司把车辆承包给司机个人,“人随车走”,试图把劳动关系“撇”出...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滥用主导地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自身法定义务。应对职场“霸王条款”,要...
2010年4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某在协助房屋中介办理某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预谋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规避政策规定
本应续签劳动合同,为规避缴纳社保,假借他人名义签订劳务协议 “借身份”上岗期间猝死,公司能否认劳动关系吗? 法院认为,是否...
记者新近调查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一种“网红医美医院”,藏身于写字楼,甚至连门头招牌都没有,不打广告,也不借助美容美发等渠道揽客,而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腾鳌公司)诉天津倔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倔鱼公司)、天津华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雍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倔鱼公司、华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鳌公司“鳌拜”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腾鳌公司82万余元。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假士官证为的是规避“限高令” 北京朝阳:发现失信被执行人买假证的真实目的 失信被执行人柯某为规避“限高令”,购买假士官证坐...
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出资方能否直接请求确认享有物权?买房出资行为能否对抗物权效力?近年来,个别人为规避限贷、限购、税收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