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0月7日电 (记者刘忠俊)国庆假期期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稻城亚丁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联合发...
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独特景观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中新网成都2月1日电 (记者刘忠俊)1月31日深夜,四川省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称当日翻越围栏爬上佛头的男性游客...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性社...
杭州西湖风光 马立群 摄 中新网杭州1月19日电 (记者王题题)1月19日,记者从浙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获悉,春节期间西湖...
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