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
【案情】 某家具公司系黄某、廖某、肖某、丁某四人于2006年1月发起组成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
【案情】 某物流公司系王某、刘某、肖某、丁某、张某五人于2008年1月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五人各占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