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HT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和HA基金产品(金额70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对这件因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纠纷的上诉案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