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国、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二日订于维也纳)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第...
(1978年3月3日在日内瓦通过) 各缔约国, 考虑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Ⅷ)项关于科学发现的规定,希望建立一种...
(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9月26日修正) 绪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建立 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以下称为“缔约国”)组...
(1989年6月27日通过)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以下称“缔约国”),即便未加入一九六七年修订于斯德哥尔...
Ⅰ(1934年6月2日伦敦议定书) 第一条 缔约国的国民,以及居住在本特定联盟领土内、符合总公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可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