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年9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该村小组支付工程款10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新干县金川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未履行判决义务。同年11月,刘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08年,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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