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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宜宾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

法治日报讯 记者马利民 近日,四川宜宾召开“2·25”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新闻发布会。会上,宜宾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叙州区公安局等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  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