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民提字第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
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
中新网10月9日电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9日在发布会上指出,通过多项举措,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