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 的搜索结果,共9条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坚定支持特区维护国安法治 绝不容许外部势力干涉

  中新社香港6月3日电 针对美国等少数国家政府及政客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判决戴耀廷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说三道四,诋毁香港法治,...

拍短视频“卖惨” 肆意诋毁某外卖公司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破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所谓的“某外卖公司克扣员工工资”视频引流牟利的寻衅滋事案。目前,涉嫌寻衅滋事罪...

“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苏泊尔公司认为,巴赫公司在多个媒体平台通过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害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权,损害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宁波驿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麦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 商业诋毁纠纷案件

 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综合考量侵权人是否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多方面因素。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构成商业诋毁,不因行为人采取了在互联网上“恶意差评”的新形式而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商业诋毁应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公众在朋友圈发表营销性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慎重,以避...

使用社交软件相互谩骂互毁名誉,谁是赢家?

  因意气之争便将恶言恶语、谩骂诋毁内容发布到抖音账号上,令众人围观,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裁判摘要]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

最高法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涵盖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

  光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10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线上线下各领域,涵盖市场混淆、商业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