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 的搜索结果,共33条

踩踏烈士墓碑底座、在墓碑前不敬摆拍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李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纠纷案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

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为有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可以判令行为人通过公开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小区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论。

革命英雄何克希名誉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杭州12月21日电(记者吴帅帅)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

能动司法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能动司法助力民企健康发展

□ 法治时评□ 林楠特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名誉...

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使用社交软件相互谩骂互毁名誉,谁是赢家?

  因意气之争便将恶言恶语、谩骂诋毁内容发布到抖音账号上,令众人围观,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么...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