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布宜诺斯艾利斯4月15日电(记者席玥 王钟毅)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西班牙文版出版10周年之际,《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西班牙文版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