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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0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广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及卞某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从广州某公司购入的用于赌博出千的A系列主机及其配件等产品,部分产品销售至绍兴市越城区。

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广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及卞某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从广州某公司购入的用于赌博出千的A系列主机及其配件等产品,部分产品销售至绍兴市越城区。A系列主机外观和普通手机一样,侧边有改装的微型摄像头,内置软件,侧边摄像头偷拍识别后,软件会帮助计算玩法从而获利。其中,闫某飞负责北京工作室的销售工作,汪某燕负责杭州工作室的销售工作。孙某勤在北京工作室负责收发货、客服、记账等工作,并参与产品销售。经查证,闫某坤等人案发期间从广州某公司至少购入价值人民币2950万余元的A系列主机及配件,并予以销售。其中,北京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万余元,杭州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万余元,孙某勤参与期间北京工作室共计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7万余元。经鉴定,从北京、杭州、广州不同销售渠道查获的A系列主机检材均为窃照专用器材。相关设备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等人违反国家对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在共同犯罪中,闫某坤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分别对闫某飞、汪某燕予以减轻处罚,对孙某勤予以从轻处罚。闫某飞、孙某勤自愿认罪认罚,闫某坤、汪某燕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分别对四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综合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等人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数额以及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而造成的次生危害等情节,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闫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闫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汪某燕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孙某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偷拍盗摄黑灰产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还容易成为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铲除偷拍盗摄滋生蔓延的土壤。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恪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认定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对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出重拳”打击的鲜明态度和对非法制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零容忍”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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