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任何争议均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因某制盐公司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某金融公司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吕斌近日,一本囊括民用飞机贸易法律风险点的实务书籍《民用飞机国际贸易合同研究》出版。该书在分析解剖42份飞机贸易...
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分别签署了两份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被告人金文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开德阜公司系“洁水”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享有案外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水管类产品的在华独家经销权。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与阿垮瑟姆公司终止合作协议,阔盛公司成为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新代理商。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金善朝,男,厦门金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丰臣工贸发展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光荣,男,原新罗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
原告:金善朝,男,厦门金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丰臣工贸发展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光荣,男,原新罗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
原告:闫丽霞,女,系长春市国际贸易公司电梯工。 被告:丰润县美达家具厂(下称家具厂)。 被告:黄文士,男,非机动车个体...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解释与分析 (一)概述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的一种。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