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管理合同》,约定该合同根据内地法律解释,在仲裁条款中则约定产生纠纷“由国际商会依照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有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或其类似的后续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指定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地点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国际商会”不具备仲裁职能,亦不存在“国际商会”这一仲裁机构,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光明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6件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既包括申请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案...
2012年8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14.2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2011年10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
申请人:胡德开,男,86岁,现居澳大利亚。 申请人:罗素秋,女,77岁,厦门市妇联退休干部。 申请人:胡友川,男,53...
申请人:胡德开,男,86岁,现居澳大利亚。 申请人:罗素秋,女,77岁,厦门市妇联退休干部。 申请人:胡友川,男,53岁,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