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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普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5年5月,某市立医院与某仁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济南市某甲医院。某仁集团利用济南市某甲医院的物资、人员条件,设立某仁肿瘤医院。2008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引进伽马刀设备一套,内含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

某皮革公司诉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1年4月,某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华自行联系并雇请欧阳某信、朱某中、钱某刚三名司机驾驶三辆货车,将其公司生产过程中重量为9.63吨的磨革粉等危险废物从安徽省某仓库内拉到江西省某村山涧倾倒。

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某铸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万元;

某机械公司诉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某机械公司系一家传统铸造企业,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落实当地新能源汽车合金结构项目铸造产能筹集的工作要求,从2022年9月起多次就产能置换、设备补偿事宜进行沟通,某机械公司为此进行了包括职工遣散、上下游供应链中断等停产准备。

熊某等诉韦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熊某等诉称,楼下邻居韦某自2021年8月起在休息时间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熊某等遂提起诉讼,要求韦某拆除“震楼器”,停止制造噪音,并赔礼道歉。现场勘查确认,韦某存在使用“震楼器”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调解,韦某停止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熊某等提交撤诉申请称,鉴于没有再发现难以忍受的震楼声,本着邻里团结、社会和谐的原则,撤回起诉。

郭某东、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郭某东与余某平经共谋,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在禁渔期多次驾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以桁杆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螃蟹、虾姑、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

哇某某等六人盗掘古墓葬案

2022年8月,被告人哇某某等六人,经事先谋划商定,共同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某古墓葬群实施盗掘行为,盗掘三座古墓葬。被盗掘墓葬系青海地区唐(吐蕃)时期古墓葬,已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鉴定,收缴的文物97件中,二级文物11件、三级文物70件、一般文物15件、资料性文物1件。哇某某等六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墓室等结构,导致墓葬包含的历史文化信息不完整,对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罗某福等五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福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罗某福还将2只珍稀动物疣鼻天鹅对外出售。被告人杨某兵、李某楠、薛某、张某弟分别在宁夏沙湖、星海湖和内蒙古乌梁素海等黄河湿地,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福及案外人。

贺某诉原阳县某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2019年1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区某社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区某社区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贺某的配偶张某签字确认收到《平原示范区某庄镇某村搬迁选房办法一》《平原示范区某庄镇某村搬迁选房办法二》。

谭某祥诉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18年2月,被告常某龙、常某峰等人与山东东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阿河务局)签订《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种植内容约定“甲方提供黄河淤背区土地,乙方负责开发种植经济林、果树、绿化美化树种、苗圃等,不提倡种植杨树,禁止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高秆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