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荣盛公司作出温鹿工商处字(2011)第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荣盛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依法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956瓶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的“贵州茅台”牌白酒129瓶、白酒109箱予以发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施行。到今天,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走过整整40年发展历程。如今,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加...
核心阅读下一步将着力加大知识产权制度供给,配合加快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加快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修...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制定过程中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二章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该章为适应《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的内容,在《指南》制定过程中受到国内外各方的高度关注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吉園圃 台灣安全蔬果及图”商标是具有产品品质保障的证明商标,证明上述商标所指定的产品为台湾地区安全蔬果,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中的文字与上述商标中文显著部分完全相同,容易误导公众,导致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的产品亦为台湾地区优良农产品、安全蔬果,具有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田娟娟(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经审查,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
第26021616号“够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杭州够格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后以该标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赵秀兰于2003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基于其在先注册的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等理由请求不予核准争议商标注册。
2018年2月11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复议申请人)在涉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复议被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 (一)驳回理由 该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