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
【问题提示】 在车辆转移登记过程中,原车主未到现场或未提交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车管所能否为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要点提示】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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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你可曾遇到过“车未到,人却已占车位”的情况?#女子人肉占车位被车强行顶开#的话题及视频这两天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公...
在结婚时因年龄未到法定婚龄而虚增年龄,事后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以对方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无效? 当事人虚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