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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一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展现云南省各级法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9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

 为进一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展现云南省各级法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9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各地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云南高院把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始终聚焦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养老诈骗类案件19件51人,一审审结15件34人。

  同时,全省法院开展立体式普法宣传,主动走进社区、公园、广场等老年人较为聚集的公共场所,通过面对面、话家常的方式,将防范养老诈骗知识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开展现场宣传活动400余场,制作发送宣传品10万余册;全省法院固定开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专题专栏,同时充分利用法院自媒体阵地,以“原创+转发”的方式,持续精准发布有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稿件,全省法院共发布新闻千余条。

  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开展以养老帮扶、代办低保、代办高龄补贴、投资理财、代办养老保险、投资养老项目为名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进一步明确了揭露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案例一:以养老送终为名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廖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时系隔壁邻居而认识。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廖某认尹某为干妈骗取其信任,而后以承诺将来会照管尹某为其养老送终为由,编造有项目投资需要尹某帮忙等借口,让尹某多次从昆明、曲靖等地银行ATM机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打入款项,至2018年10月31日止,被害人尹某共向廖某惠使用的银行账户内打款11万余元,已被全部挥霍。

  【裁判结果】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为被害人养老送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工程需投资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廖某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所得1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尹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一些以养老为名的诈骗手段日益翻新。人到晚年,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怀,而一旦和家人亲密度不高,对于陌生人给予的“关爱”,老年人通常很难设防,许多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老年人生活中需要陪伴和照顾的心理,用“温情陷阱”卸除老年人的防备心理。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因为平时缺少家人的关爱,才会让骗子有机可趁。提醒为人子女者,请给予老人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警惕老人接触的人和事,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得逞,给老年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针对老年人的宣传工作,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的能力,减少养老诈骗犯罪的发生,真正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案例二:以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帮助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由实施诈骗犯罪——龚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美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挥霍使用。

  【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犯罪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实施的骗取“养老钱”“傍身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地伤害了老年人的朴素情感,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以案释法,希望达到“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为老年人群保驾护航。一是要“火眼金睛”识破骗局,老年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讪时不要轻易相信他们随和的态度和甜美的笑容,尤其是对方知晓自己及亲属的个人信息时更要提高警惕,不随意接茬、不轻易搭话。二是要依法办事依规办理,养老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以“帮忙办理业务”进行包装,需知国家政策的落实有明确依据和严格程序,需到相应部门进行办理,不能贪图一时便利而轻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触,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让被害人自行取钱的方式完成交付,但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不乏犯罪分子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密码进行取财,老年群众要有隐私意识和保护意识,当行为人询问详细的个人信息或是提及钱财时,要迅速与之拉开距离,及时与儿女亲属联系交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收集证据,铲除实施诈骗犯罪的土壤。

  案例三:以帮助申请补助、申请贫困户资格等为由实施诈骗犯罪——杨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民政办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扶贫干部等,以帮助村民申请补助、申请贫困户、办理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7名老年人(年龄最小的69岁,最大的84岁)财物共计33700元。

  【裁判结果】

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头盔三顶,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保持国泰民安社会环境的切实举措。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诈骗事由多样、犯罪手段专业化、犯罪数额大等特点,无论文化程度高低、有无存款都有可能成为养老诈骗的受害人,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目的在于实现有效守护老年人“钱袋子”、有力震慑养老诈骗分子,最大限度引起广大群众的重视,增强老年人自身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四: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为名实施诈骗犯罪——钱某某假借投资实施养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认识招商银行内部人员、银行内部理财收益高、本人也投资等事实,对被害人祝某某(时年72岁)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造成被害人祝某某实际损失11.65万元。2021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20万元的成都同仁堂股份可以每月获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够获得更大收益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时年79岁)20万元。相应款项被被告人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招商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做内部收益较高的理财、同仁堂即将上市可购买同仁堂股份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钱某某系诈骗老年人财物,对其从严惩处。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钱某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退赔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节,最终对被告人钱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资理财名义,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告人钱某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体大多不具备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对相关法律规则往往不甚了解的认知盲区,针对老年人群体普遍希望自己具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实现老有所养的心理特点和投资消费偏好,在与老年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一步步以“投资”为核心构造骗局。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某多次以“返利分红”的名义,向被害人小额转账,目的在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其更进一步相信这些“投资理财项目”的真实性及盈利性并鼓动被害人“扩大投资”。被害人信以为真,遂多次向被告人钱某某转账,陷入了犯罪分子的连环骗局中损失惨重。以项目投资、理财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不仅掏空被害人自己的钱袋子,更可能会洗劫被害人背后的整个家庭,透支亲友的未来与幸福,是迷惑性最强、对老年人群体威胁最突出、危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类涉养老诈骗犯罪。

  本案足以警示广大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前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多对相关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程度等重要因素进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以后再做决定,不可轻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推荐,不可被高利诱惑,进而盲目投资。

  案例五:以热心帮忙为由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嶍峨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取款机上帮63岁的被害人方某某取钱时,得知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密码。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以帮被害人方某某查询银行卡是否可以正常登录为由骗取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在未经方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于16时许到峨山县双江街道安泰园外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ATM取款机上,分多次私自取走了方某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并于18时30分许将其中的8000元存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第二天,被害人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的银行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银行监控很快锁定被告人朱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将朱某某抓捕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裁判结果】

峨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00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朱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轻易相信“熟人”而造成的。在此,以案为例提醒老年人:一是提高防骗意识,平时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标语等,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段,提高警惕,加强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二是端正保健理念,要从正规的渠道获取科学的保健常识,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轻信所谓的特效药、神药,以防陷入“药托”精心编织的骗局;三是树立安全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各种与身份信息或银行卡绑定的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通过公共网络环境使用金融服务;四是警惕上门推销,平时独居在家时,对上门维修、送货、送礼物等身份不明人员,尽量等子女回家后再接待。如遇可疑、陌生人经常观望、敲门等情况,必要时拨打110报警;五是保持警戒心理,不要与“陌生人”说话,对常常主动与老年人打招呼、套近乎,同时表现得很热情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六是警惕各种所谓的“讲座”,不要参加所谓公司提供的讲座、免费旅游、免费茶话会、免费参观公司经营等活动,不要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宣传和所谓“公司实力”,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

  案例六:以免费旅游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石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获取高额利息及提供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游团垫付团费急需资金等事实分别从40名被害人处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353.96万元,骗取的大量资金被被告人石某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及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行团垫付团费急需用钱等方式骗取40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53.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石某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石某向40名被害人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64.76万元。

  【典型结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诈骗套路层出不穷,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重点目标。老年人一旦受骗,不仅仅是财富的损失,更可能是身心的打击,捂紧老年人的“钱袋子”,增强老年人的识骗防骗能力,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捂住老年人的“钱袋子”,守护最美“夕阳红”,让老年人安享晚年需要全社会形成反诈骗意识,增强防骗能力。楚雄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及时帮助被害人追回款项,极大的减少了老年人的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筑起老年人财产权益的防火墙。

  案例七: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焉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在曲靖市会泽县某小区工具房处,被告人焉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老人购买养老保险等谎言对打扫卫生的数名老人进行宣传,诈骗被害人池某某(64岁)、雷某某(62岁)各3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6000元。

  【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焉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向被告人焉某某追缴本案违法所得6000元,退赔被害人池某某、雷某某。宣判后,被告人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检察院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老年人渴望拥有自己的养老保险,能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保,在寻求购买养老保险途径中对熟人相信度高,但认识能力较差、真假辨别能力不足,致使容易上当受骗。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这个案例给我们的警示,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针对老年朋友的诈骗屡屡见诸报端,加大反诈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引导老年朋友认清养老诈骗骗局的真相,多方合力,同力打击,守护好老年朋友“养老钱”。年轻子女应当多关心家里的父母,多跟老人沟通交流,帮助老年人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不轻信他人,莫贪图小便宜,谨防掉入被骗的圈套。

  案例八: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从郎某某处分包取得“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500万立方米挖、装、运工程,并带领被害人计某、张某,证人毛某某、冷某四人到曲靖市碧桂园旁查看项目。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计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隆居花园合玺茶坊签订了“国家重点工程曲靖康复养老项目”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由计某一方支付30万元项目认定金。2018年3月2日,被害人张某通过其嫂子陈某某银行转账向被告人王某某账户支付20万元项目认定金,该20万元随即被王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计某返还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方项目认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判令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法定期限届满后一审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犯罪分子通过虚构涉养老工程项目的方式实施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社会对涉养老项目的关注及被害人希望通过投资工程项目盈利的心态,有针对性地设置骗局内容,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所谓工程合作协议并最终骗取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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