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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问题提示】1、如何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2、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1、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问题提示】

1、如何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

1、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若被告人客观上多次刺伤被害人的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并实际上致被害人处于濒死状态,其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系犯罪未遂。

【案例索引】

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81号(2012年2月20日)

【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蒲某梅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9月9日20时许,刘某因不满蒲某梅与其分手,便携带一把黄色手柄裁纸刀,来到蒲某梅的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某酒吧。两人在该酒吧205房见面后发生争吵。刘某抱住蒲某梅并用裁纸刀划伤蒲某梅的喉咙、手臂,又朝蒲某梅的胸部、腰部连捅多刀,致蒲某梅颈部静脉出血、左下肺裂伤、脾脏破裂、膈肌破裂、腹腔积血。刘某被闻讯赶来的该酒吧保安员控制住,保安员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裁纸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蒲某梅颈部缝合创单条长度为6.2cm,损伤程度为轻伤;左胸部开放性损伤致使血气胸、左下肺裂伤,构成重伤;胸腹联合伤致脾脏破裂,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胸腹联合伤致胸腹积血,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致被害人四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2)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被告人刘某辩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只是故意伤害,并不是要杀害被害人蒲某梅。

【审判】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持刀多次刺伤被害人的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并实际上致被害人处于濒死状态,其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后因抢救及时而挽回生命,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四处重伤、一处轻伤,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当庭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下跪恳求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评析】

1、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持刀多次刺伤被害人的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并实际上致被害人处于濒死状态,其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被害人后因抢救及时而挽回生命,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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