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是企业常见的融资现象,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得固定收益的投资模式,实务中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而是对存在的某种创新型投资模式的总称,或可称之为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方式。
“名股实债”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与借款合同到底有什么实质区别?本期,南山法院通过一起审理的合同纠纷来说明。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以总价92465000元竞得某砂厂项目五年使用经营权,并以拍卖总价额度成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则以18493000元的价格受让该公司20%的股份。双方商定,被告保证原告每年可获得不低于投资金额18%的收益,若在合作期限三年到期时原告的收益未达预期,则被告需要补齐本金及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8493000元投资款。三年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收益,原告遂诉至南山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到期返还本金和投资收益保底条款,原告支付投资款后,双方并未对股权转让进行过户登记,原告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故涉案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法院依法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审判实务中该如何认定“名股实债”呢?
股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
1、合同目的不同。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目的为获取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支付借款的目的为到期还本并获取固定利息。
2、合同条款不同。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利息或保证最低收益、履行期限或借款期限、不承担经营风险等条款;股权转让合同更关注股东权利的行使、利润分配方式及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等内容。
3、法律后果不同。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股东不得要求返还投资款,更不得要求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则相反,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约定了投资项目、持股比例、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经营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同时也约定了三年到期时原告收益未达预期,则被告需要补齐原告投资本金及最低18%的收益资金,即履行期限及返本付息条款。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往往也是法院判断合同性质为股权转让或是民间借贷的关键因素。
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截至2021年11月1日,涉案的砂厂项目已经进行再度招标,并取消了原项目负责公司永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竞投资格,原告并非该公司的登记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故双方自然不属于股权转让关系。涉案协议约定原告享有涉案项目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知悉权以及根据投资比例按月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然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已经充分保证原告享有上述股东权利,且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本金,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综上足以认定,涉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实质上系民间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名股实债”融资行为的效力,但关于“股”与“债”的认定是持有审慎态度的。对投资人而言,将股权或债权条款笼统约定存在一定风险,如投资人明确以获取股权为目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时,需要对各方面风险予以把控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资信状况、确保股东知情权和管理权、明晰收益分配方式、引入股东回购条款作为资金的保障等,以此确保将其投资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