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被告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以下简称某村二组)举行公开招标会议,对该组一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该组村民原告杨某家中标。双方于同年4月签订《拍卖(租赁)山林合同书》,约定:某村二组将集体山林租赁给杨某家,期限15年,价款4500元;15年期限届满后,直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由杨某家自行处理;15年内如杨某家出售林木,某村二组给予出证,手续由杨某家自行办理。
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韩某、沈某甲、沈某乙三人系亲属关系。2022年6月,沈某乙分别向韩某、沈某甲借款共计7.5万元,并出具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乙一直未还款,碍于亲戚情面,韩某、沈某甲并没有催促还款。此后,韩某、沈某甲因做生意投资急需用钱,多次联系沈某乙还款,但沈某乙一直推拖未还,双方之间矛盾因此也越来越深。无奈之下,韩某、沈某甲便将沈某乙起诉至法院。
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股实债”是企业常见的融资现象,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届满或者一定条件下收回投资本金和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