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智拔树毁黄豆阻挠邻居栽树
八旬老太故意毁财判赔偿
法庭旁某村有一块未开荒的土地被一村妇张某栽种了桂花树、榉树、朴树、老虎刺、黄豆等苗木,八旬老太徐某得知后,认为该处土地最先由她栽种,理应属于她家所有,张某不应染指。于是在今年一月份初始,徐某不顾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趁着张某家中无人之际,扛着锄头、背着镰刀、握着剪刀将张某栽种在土地上的树木拔掉、剪断,将两块刚出土的黄豆苗砍掉、损坏,不巧这一幕被路过的其他村民看见并告知了张某。张某要求徐某赔偿,徐某认为这些苗木栽种在他家土地,本身就是侵权,不同意赔偿。经村委会、基层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性意见。为打破僵局,张某遂将邻居徐某及其儿子俞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苗木损失共计5000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徐某遇到纠纷后,未能采取理智方法处理纠纷、化解矛盾,而是将张某栽树的苗木损坏,行为具有过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判决徐某赔偿张某苗木损失共计800元。
人民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1月7日、1月8日,徐某先后三次拔掉原告张某的同一棵桂花树。2020年1月9日,徐某拔掉原告的一棵榉树。2020年1月14日、2月10日,徐某分别拔掉原告的一棵桂花树。2020年3月19日,徐某挖掉原告的一棵老虎刺树、一块莴苣,并折断原告的两棵自发的朴树。2020年5月31日,徐某拔掉原告的一棵朴树。2020年6月25日,徐某砍掉原告的一块刚出土的黄豆。2020年7月13日,徐某砍掉原告的一块黄豆。
审理中,原告陈述俞某指使其母亲徐某损坏原告的上述财产,俞某和徐某予以否认。因土地归属问题,原告和徐某多次发生纠纷,句容市公安局天王派出所亦多次现场调解无果。
另查明,诉争土地属于村民小组共同所有,未进行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及发包承包。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徐某作为同村村民、前后邻居,应当和睦相处。原告将桂花树等栽种在原告门口西边的土地上,被告徐某认为上述土地属于其所有,双方产生纠纷后,被告徐某未能理智地处理或找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而是将原告栽种的桂花树等损坏,行为具有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根据该苗木现实状况,参照市场价格,法院酌情酌情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原告陈述俞某指使其母亲徐某损坏原告的财产,并要求俞世明与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仅是其主观猜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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