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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帮助他人犯罪和转移犯罪所得分别获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他人犯罪和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他人犯罪和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和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夏某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明知邹某、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跑分”活动,仍加入并提供其银行卡两张进行转账,其于2021年6月1日离开,非法获利2000元。经查,被害人赵某遭遇电信诈骗后于2021年5月17日向丁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转款120000元,其中100000元再转入被告人夏某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夏某随即将其中49900元提现至微信,并转移给他人,余款50100元转账至邹某女朋友曾某的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邹某、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其两张银行卡,非法获利3000元。经查,被害人温某遭遇电信诈骗后,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10元;被害人肖某遭遇电信诈骗后,于2021年7月2日向被告人周某的账户转账4996元;被害人杨某遭遇电信诈骗后,于2021年7月3日向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被告人周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共计486698.23元。

  同时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温某15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2021年9月12日,办案民警前往被告人夏某工作地点等待,该店老板问何事,办案民警表明身份后,店老板电话告知被告人夏某有民警在店内找他,被告人夏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来到店里,办案民警随即将其带回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于2021年8月27日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于2022年7月5日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范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已将范某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夏某、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夏某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夏某具有上述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对被告人夏某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夏某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夏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夏某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被告人夏某宣告缓刑,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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