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公司)具体施工涉案工程并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陆续入住。2015年底,部分业主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让胡路区住建局)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让胡路区住建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中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218.15万元的4%(合计487,260元)罚款,中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中厦公司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房屋建设质量关乎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案行政争议引发之后,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大庆中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及相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活动。庭审前,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专题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庭审中,局长、副局长全程积极参与,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理由,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充分证明被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大庆市市直机关及各县(区)的主管法治工作领导、法治部门负责人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还启用了科技法庭智能庭审系统,运用即时视频、音频网络通讯进行网络直播,黑龙江省电视台、大庆市电视台、《大庆日报》《大庆晚报》《都市生活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典型意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与副职负责人同时出庭的,由正职负责人履行出庭负责人职责,副职负责人履行诉讼代理人职责,可以充分体现被诉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高度重视,以及化解矛盾的真心诚意。本案中,让胡路区住建局局长、副局长全程参与行政应诉过程,在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出庭且出声”“出庭出效果”,表明让胡路区住建局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对法律尊崇敬畏,勇于接受法律监督。同时,大庆中院合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挥出庭审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了庭审效果的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