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诉前民事赔偿 企业合规管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告知权利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同时,要告知其民事权利义务。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促成犯罪嫌疑人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积极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尚某某是山东F公司业务员,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告人亓某某合谋制作假冒F公司“某干烘”注册商标的茶叶,对外销售牟利。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两人利用尚某某作为F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便利,从F公司进货渠道安徽省金寨县、山东省新泰市等地购进散装茶叶,并联系他人制作“某干烘”注册商标的福禄寿喜外包装、大叶红外包装以及封签等,在未经F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假冒“某干烘”注册商标的福禄寿喜茶叶约300提、精品袋装茶叶约6000包、大叶红茶叶约11提,非法经营数额72000余元,获利28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某干烘”注册商标的福禄寿喜茶叶180余包,大叶红茶叶30余罐,价值51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0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以尚某某、亓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积极化解双方矛盾,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在诉前达成民事和解,两被告人赔偿F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F公司的谅解。
2021年5月14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F公司了解其经营状况,通过座谈认真分析研判其在人员和经营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企业合规建设提出检察建议。F公司采纳全部检察建议,并依据建议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堵塞了知识产权保护漏洞。
【典型意义】
(一)依法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范围、诉讼参与度、案件处理程序上存在一定特殊性,完善权利保障是知识产权一体化司法保护应有之义,是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依法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提高权利人诉讼参与度,更加充分地保障权利人权益,确保检察机关更加高效、便捷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促成民事和解工作,修复社会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机关妥善解决案件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融合,积极推动权利人与犯罪嫌疑人在诉前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不仅使权利人在物质上获得相应的补偿,也能使被告人获得权利人谅解从而更好地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册商标系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有利于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使其充分重视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