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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精品案例】济南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E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借用他人身份成立F公司。从E公司离职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8月1日成立G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上述两公司。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王某某违反与E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在F公司和G公司生产、经营与E公司同类的闪蒸干燥机。经鉴定,E公司拥有的高粘性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F公司、G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与E公司的闪蒸干燥机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犯E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E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55万余元。

【诉讼过程】

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E公司报案后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次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王某某,并列出继续侦查提纲。2019年1月30日,济南高新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涉案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完善证据体系。因涉及专业知识较多,检察机关多次前往被害单位查看涉案被侵权设备,详细了解干燥专业技术和涉案各种型号设备的构成及工作原理,落实从研发、设计到制造、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密点。针对鉴定意见中选取的其中四个密点,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和检验结果,要求侦查机关和鉴定部门补充关于密点的详细化描述,并结合该项技术的图纸进行标注解释;复核了查新部门对于涉案技术密点的检索策略和查新过程;听取了行业专家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建议。

2019年8月12日,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对本案被侵权技术的非公知性、如何认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关键问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罚金刑适用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2020年5月15日济南高新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年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先后多次到被害单位走访调查,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向企业介绍济南检察护航APP的使用方式,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风险防范建议,线上线下同步助力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为科技企业定制法律服务套餐,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打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

【评析意见】

(一)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夯实指控犯罪根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尤其是非标设备中非公知技术的界定,这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关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在此类犯罪中作为核心证据材料,是犯罪事实与法律认定之间的连接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亲历性办案和全面引导侦查相结合,注重围绕鉴定意见强化指控和证明体系,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检验结果以及涉案密点在图纸和设备上的有效体现,并借助外脑补强专业知识,为精准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

(二)注重强化审判监督,推动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切实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审判法律监督作用,推动与审判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尺度,形成打击犯罪合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三)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知识产权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习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尤其是科技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就对涉案企业提出多项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均被采纳并及时整改,一方面挽回流失客户,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防控监管机制,避免同类案件再次发生;借助科技手段创新法律咨询服务方式,及时跟进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促进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法治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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