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王某业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业、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协商合作融资,约定由王某负责贸易业务端,王某业负责寻找担保、融资备案等。2021年3月至7月,王某业、王某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广州稼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稼盛公司)为融资主体,公开虚假宣称该公司是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谎称该公司对外有数千万的应收优质债权,并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中民百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稼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稼盛公司)负责提供担保,对外亦谎称该两家公司系中储粮集团二级、三级子公司。王某业、王某等通过吉安中传金融资产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广西中安资产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以7.6%--8.8%不等的年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500万余元,主要用于支付融资居间费、备案费、公司经营及王某个人贸易业务。在此期间,王某业指派王某斌任财务总监,负责融资款管理、审批;指使晏某负责相关融资产品的违规备案。
2021年9月,王某业为防止部分融资款被冻结,指示王某斌将1030万元融资款进行拆分,从广州稼盛公司账户转出,先后经上海稼盛公司、中民公司等公司账户,最终于2022年1月底分多笔汇入王某业实际控制的上海与祥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处理结果】
2022年9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王某业、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同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对王某业、王某斌提起公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晏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二审期间退赃退赔、全额挽损情节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6月12日,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业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部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