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濒危物种中华秋沙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 湿地保护 专题报告+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效能,在诉前阶段采取“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力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保护珍稀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中华秋沙鸭属雁鸭科,为IUCN濒危物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和区域性生态环境的指示物种,它对栖息地生态环境要求极为苛刻,喜欢在水质清澈、巢址丰富、食物充沛且人为活动干扰少的环境栖息繁殖,有“生态环境风向标”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生态试纸”之称。据湖北远安沮河国家湿地公园监测记录显示中华秋沙鸭连续九年在该地区越冬栖息。但近年来,沮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垂钓、水面生活垃圾随处可见、人员随意进出等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期间的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远安县院”)在检察履职中发现该线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走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等调查核实工作,发现湖北远安沮河国家湿地公园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一是以中华秋沙鸭为代表的珍稀濒危动物栖息地,没有完全纳入湖北远安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栖息地也未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纳入专门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工作措施;二是行政主管部门在珍稀濒危动物保护上,专业知识缺乏,无专项资金长效保障;三是栖息地水域边无防护措施,核心区域人员出入随意,生活垃圾乱扔、放牧、垂钓等现象较为突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以及《湖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4月12日,远安县院依法立案。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远安县院向远安县党委政府提交了《关于加强珍贵濒危水鸟栖息地保护的报告》,专题报告得到县政府高度关注,并召集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就相关保护措施达成共识。为了加快推进栖息地保护,2023年4月14日,远安县院依法向负有监督职责的远安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地实行全面保护。
检察建议发出后,远安县林业局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有力措施,积极落实:一是争取项目资金1630万元,用于增植树木7000余株,6.22万平方米湿地水域营造、巡护道路等项目建设;二是通过“微介入、轻干预”方式,明确划定“琵琶州”“安鹿五组”等5处地点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范围,采取季节性封闭措施,并同步建设集视频监控、观鸟、观景为一体的保护站点;三是建立“县+镇+村+管护员”四级日常巡护机制,并投入30余万元建立“电子围栏”,实时电信提醒进入保护区人员,降低人员活动影响;四是通过土地流转,退耕还湿200余亩,拓展湿地面积;五是成立“中华秋沙鸭专项保护基金”,在栖息地周边环境治理、科研监测、科普宣教、人工投喂上持续加大资金投入。2023年6月6日,远安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中华秋沙鸭栖息地开展公开听证,听取整改情况介绍,现场感受整治成效,获得了一致认可。
【典型意义】
中华秋沙鸭是地域生态环境的“见证者”。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实际,以中华秋沙鸭栖息地保护为切入点,推进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的珍稀动物物种保护和湿地保护,是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是“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