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张某荣、张某诉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张某荣、张某的父亲于1952年3月购置涉案物业,在其父亲去世后,该物业由其母亲及张某荣、张某等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过户。1999年6月30日,因旧城改造原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原罗湖区建设局)与张某荣、张某签订拆除房屋补偿协议。之后因张某荣、张某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直到2020年起诉时相关部门仍未按照协议向张某荣、张某交付房屋及给付补偿款。张某荣、张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回迁安置和补偿问题但一直未获解决,遂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屋、支付补偿款并赔偿利息及房屋租金损失数百万元。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所涉拆除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于1999年,至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期间当地政府已经过多次机构改革,签订协议的原罗湖区建设局早已不存在,职能承继方面也涉及多个机关、部门。在此情形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职权行使机关、案件实质化解问题进行多次法庭调查。在围绕职权问题进行的第一次法庭调查中,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罗湖区住建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就原罗湖区建设局的职权承继以及罗湖区住建局现有职责范围等进行陈述,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厘清本案适格被告。最终,各方确认由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罗湖区更新局)作为被告应诉并负责后续事宜处理。在围绕案件实质化解的第三次法庭调查中,罗湖区更新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当庭表达政府关于实质解决纠纷的态度,消除当事人顾虑。之后,罗湖区更新局副局长开展大量协调工作,请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解决此历史纠纷,最终促成作为原拆迁人的开发商与张某荣、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二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处理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具有借鉴意义。面对人民群众确需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简单以超出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一裁了之,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先后进行四次法庭调查,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就相关法律问题积极陈述、推进确认适格被告,“出庭又出声”,庭后积极开展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出声又出力”。最终在法院、行政机关多方联动下,案件通过协调方式实质解决原告诉求、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展示了行政机关化解矛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真心诚意,体现了人民政府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