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
——梁某诉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梁某在佛山某地承包了10.5亩农田,用于种植观赏花木。2019年9月,某公司成立,住所地位于该片农田东南向约100米处,主要从事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件加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梁某种植的花木出现叶片褪绿、长斑脱落、造型遭破坏、根部坏死等病变情况。梁某怀疑其花木病变系某公司生产加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所致,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举报。2020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以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为由,对该公司罚款14万元。梁某遂诉请某公司停止产生漆雾、废气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经法院委托评估,认定梁某的损失为45万余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从某公司的生产行为来看,某公司曾被环保部门以违规排放废气为由给予行政罚款14万元,可见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排放废气的行为。其次,从时空上来看,某公司排放废气行为时间在前、花木发生病变时间在后,且花木场位于公司生产加工基地下风处较近位置,排放的废气能够到达花木场,故应认定某公司的排废行为与花木病变之间具有关联性。最后,环境污染责任中污染者应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某公司在其排放行为与梁某花木病变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判决公司赔偿梁某4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考虑到企业违规排废行为与花木病变之间的时空牵连性,结合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定排废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决涉案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既维护了花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当地花木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为涉案企业的工业加工生产划定了生态红线。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推进乡村传统工业和特色生态农业良性互动,为培育乡村特色产业集群、提升绿色发展生产力、助力“百千万工程”提质增效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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