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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精准扶贫产业合同约定的应赔偿损失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17年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由某镇政府统筹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委托某公司代为建设养羊生产基地,再将该基地返租给某公司,某镇政府按政府统筹资金99万余元的8%即7.9万余元收取租金,超过时限支付租金应按租金金额的3%按日赔付违约金。

08.违反精准扶贫产业合同约定的应赔偿损失

——某镇政府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17年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由某镇政府统筹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委托某公司代为建设养羊生产基地,再将该基地返租给某公司,某镇政府按政府统筹资金99万余元的8%即7.9万余元收取租金,超过时限支付租金应按租金金额的3%按日赔付违约金。2019年,双方又签订《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7.9万余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并确保在2019年9月15日前将现有品种更换为适合圈养的湖羊,数量不得低于100只,且确保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数量不低于165只,否则某镇政府有权追回购羊款40.7万余元,并收回养羊基地使用权。因养羊数量未达标且欠付2021年和2022年租金15.8万余元,某镇政府遂诉请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种羊损失。

裁判结果

仁化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欠付某镇政府2021年和2022年租金合计15.8万余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镇政府将诉求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欠付租金15.8万余元的30%计算即4.7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某镇黑山羊育种基地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养羊数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养殖基地不具备养殖条件,某镇政府可向某公司追回购羊款,遂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15.8万余元、违约金4.7万余元,赔偿种羊损失40.7万余元。

典型意义

高效安全使用扶贫开发资金进行扶贫产业开发,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某企业因未全面履行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合同,给某镇政府开展“三农”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依约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作为工作重点,支持某镇政府的维权行动,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倡导践信守诺、全面履约精神,对引导精准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参考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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