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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蔡某亨民间借贷纠纷案

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亨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亨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亨偿还借款本息。

01、袁某与蔡某亨民间借贷纠纷案

——港澳居民约定纠纷由内地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亨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亨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亨偿还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与蔡某亨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特征的出借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故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袁某向蔡某亨出借35万元,蔡某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违反《澳门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的合同应切实履行之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的返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偿还袁某借款本金35万元。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在消费信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不得高于法定利息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1.2%,未超过澳门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利率,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港澳居民约定由内地法院管辖纠纷,充分体现了港澳居民对内地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法治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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